DB42∕T 450.3-2008 湖北省電子政務基礎設施 第3部分:數據中心與容災備份中心規范建設原則
1.數據中心與容災備份中心按行政級別,主要分為省級和市州級,區縣- -級不宜建設數據中心。
2.數據中心建設要 兼顧實用性和可擴展性,充分滿足電子政務工作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3.省級數據中心建設標準同時適用于省屬委辦廳局建設數據中心的需要,1市級建設標準同時適用于市屬委辦廳局建設數據中心的需要。
4.備份中心可采用“同城異址”或“異城異址”方式部署。
5.湖北省電子政務市州級數據中心的容災備份應至少達到Tier 5級(參見附錄A)。
6.湖北省電子政務省級數據中心的容災備份應達到Tier 6級(參見附錄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