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609-2010 湖北省主要造林樹種苗木質量分級要求
1.分級指標
苗木質量分級評定指標見本標準附錄A。
2.分級條件
2.1苗木質量分級以綜合控制條件、 根系、地徑和苗高確定。綜合控制條件達不到要求的為不合格
苗木,達到要求者以根系、地徑和苗高三項指標分級。II 級苗標準以下為不合格苗。
2.2綜合控制條件: 苗干通直、色澤正常,萌芽力弱的針葉樹種頂芽發育飽滿、健壯,充分木質化,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無機械損傷。
3.分級方法和原則
3.1分級時, 在綜合控制條件達到要求的前提下,首先看根系指標,以根系所達到的級別確定苗木級別,如根系達不到要求則為不合格苗,如根系達I級苗要求,苗木可為1級或I1級,如根系只達II級苗的要求,該苗木最高也只為II級。在根系達到要求后按地徑和苗高指標分級,合格苗的地徑和苗高不屬同一等級時,以地徑所屬級別確定苗木等級。
3.2合格苗分I、 II兩個等級,達到I、II 級的苗木,可出圃造林; I 、II 級苗以外的不能用于造林。質量等級的劃分按照附錄A對應的苗齡型、苗木類型及苗木等級指標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