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浙J48 室內裝飾吊頂圖集一般說明
1、本圖集適用于民用建筑和工業建筑中有裝飾要求的室內吊頂。
2、室內裝飾吊頂設計應嚴格執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相應條款和《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的規定。設計人 員對圖集節點的選用應符合標準、規范的規定。
3、吊頂裝修不得破壞結構主體,應充分考慮建筑結構體系與承載能力。
4、裝飾吊頂設計應根據建筑物的防火等級以及不同類別、規模、性質的建筑,對燃燒性能的要求選擇裝修材料。
5、本圖集中各種類型的吊項平面布置及造型僅供參考,其構造和節點均有通用性。
6、裝飾吊頂設計應考慮空調、電氣、消防、噴淋等管道系統的走向、標高,以及風口、燈具、煙感、噴淋的布置,達到既滿足造型要求,又符合設備系統的合理性。
7、工程設計中如對吸聲、防潮、保溫等有特殊要求時,可選用合適的龍骨及覆面板(如選擇耐水石膏板等)。必要時可疊加面板,以滿足要求。
8、大面積吊頂應每隔12米在主龍骨上部焊接橫臥末龍骨一道,以加強主龍骨側向穩定性和吊頂整體性。面積超過100平方米的吊頂宜設置伸縮縫。
9、本圖集吊頂平面及所注標高、尺寸、應由單體設計按實調整或另行設計。
10、本圖集中標高以米(m)為單位,其余所注尺寸除注明外,均以亳米(mm)為單位。
10、本圖集中標高以米(m)為單位,其余所注尺寸除注明外,均以亳米(mm)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