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413-2007 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標準內容簡介:
1.0.1 為規范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提高城市的綜合抗震防災能力,最大限度地減輕城市地震災害,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05g(地震基本烈度為6度及以上)地區的城市抗震防災規劃。
1.0.3 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應貫徹“預防為主,防、抗、避、救相結合”的方針,根據城市的抗震防災需要,以人為本,平災結合、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統籌規劃。
1.0.4 城市抗震防災的防御目標應根據城市建設與發展要求確定,必要時還可區分近期與遠期目標,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所確定防御目標應不低于本標準第1.0.5條規定的基本防御目標;
2 對于城市建設與發展特別重要的局部地區、特定行業或系統,可采用較高的防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