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342-2006 水土保持監測設施通用技術條件規范總則
1.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和水利部令第12號《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網絡管理辦法》規定,為保證水土保持監測設施、設備的技術通用性,實現監測成果科學性和可比性,特制定本標準。
1.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和水利部令第12號《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網絡管理辦法》規定,為保證水土保持監測設施、設備的技術通用性,實現監測成果科學性和可比性,特制定本標準。
2.本標準適用于水蝕、 風蝕、滑坡、泥石流、凍融侵蝕和水土保持措施等監測。水土保持監測設施是指用于土壤侵蝕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