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Z 727-2015 流域綜合規劃后評價報告編制導則適用范圍
1.為規范流域綜合規劃后評價報告的編制,明確編制工作內容和要求,保障編制工作成果質量,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的《國家級專項規劃管理暫行辦法》和水利部印發的《水利規劃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制訂本標準。
1.為規范流域綜合規劃后評價報告的編制,明確編制工作內容和要求,保障編制工作成果質量,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的《國家級專項規劃管理暫行辦法》和水利部印發的《水利規劃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制訂本標準。
2.本標準主要適用于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后評價報告的編制。其他河流、湖泊流域綜合規劃后評價報告的編制可參照執行。江河流域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后評價報告的編制也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