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為提高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的建設質量和管理水平,保障農村飲水安全,促進節水灌溉和社會經濟發展,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地表水和地下水缺乏或開發利用困難,且多年平均降水量大于250mm的半干旱地區和經常發生季節性缺水的濕潤、半濕潤山丘地區,以及海島和沿海地區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管理。本規范不適用于城市雨水集蓄利用工程。
1.0.3 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應按單戶、聯戶或自然村進行建設和管理。建設與管理必須貫徹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的原則,在政府的引導和支持下,按照農戶自愿的原則進行。
1.0.4 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應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新農村建設的要求,并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實施。
1.0.5 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管理,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