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為加強水能資源管理,規范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工作,特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全國、區域、流域(河流)水能資源的調查評價。
1.0.3 水能資源調查評價,應利用已有的水利水電勘測設計和規劃成果;無規劃設計成果的地區、河流,可根據有關地形地質、水文氣象等基礎資料分析估算。
1.0.4 水能資源調查評價應同時考慮河流生態環境保護、工程占地及移民安置等影響。
1.0.5 本標準引用的主要標準為:
《小水電水能設計規程》(SL76)
《水文調查規范》(SL196)
《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準》(SL252)
《水利水電工程水文計算規范》(SL278)
1.0.6 水能資源調查評價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