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響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包括公共電 話亭、公共交通候車亭、治安崗等公共設施及臨時性建筑物和構筑物,經當地城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可突出道路紅線建造。 按城市規劃要求建造的騎樓、過街樓和沿道路紅線的懸挑建筑,在不影響交 通及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其凈高、寬度等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統 一規定。如:在道路旁設置騎樓時,騎樓柱外緣距道路紅線不得小于0.45m,且 應有安全措施:①騎樓建筑的底層外墻面至道路紅線距離不得小于3.5m;②騎 樓凈高不得小于3.6m;③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地面相平,無人行道時應高出道 路邊界0.10-0. 20m,表面鋪裝平整。 騎樓、過街樓和沿道路紅線的懸挑建筑等有頂蓋的公共空間下不應設置直接 排氣的空調機、排氣扇等設施或排出有害氣體的通風系統(圖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