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城市規劃對建筑高度的限定。 在有建筑高度控制要求的下列控制區內,建筑高度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處在各種技術作業控制區范圍內,如:機場、電臺、電信、微波通信、氣象臺、衛星 地面站、軍事要塞工程等周圍的建筑,以及處在國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級歷史文化 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區內的建筑物, 其高度應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構筑物最高點(包括電梯間、樓梯間、水 箱、煙囪等)的高度計算;其他控制區內建筑高度:平屋頂應按建筑物室外地面 至其屋面面層或女兒墻頂點的高度計算,坡屋頂應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 脊的平均高度計算,下列突岀物不計入建筑高度內(圖2-11):①局部突出屋面 的樓梯間、電梯機房、水箱間等輔助用房占屋頂平面面積不超過1/4者;②突出 屋面的通風道、煙囪、裝飾構件、花架、通信設施等;③空調冷卻塔等設備。 (2) 特殊體形的建筑頂層設有景觀構筑物或設有其他輔助設施的建筑高度的計算,應由當地主管部門確定。 (3) 消防要求的建筑高度為建筑室外地坪到其屋頂面或檐口的高度。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規定,坡屋面建筑的高度,一般為 建筑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存在多個檐口高度時,則要按其中的最大值計算。但如果屋頂坡度較大時,則應按設計地面至檐口與屋脊的平均高度計算。平屋面(包括有女兒墻的平 屋面)建筑的髙度應為建筑物室 外設計地面到其屋面面層的高 度。當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種屋面 形式時,建筑高度取最大值。局 部突出屋頂的瞭望塔、冷卻塔、 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 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 梯出口小間等,由于其火災危險 性小,對火災撲救和人員疏散均無影響,可不計入建筑防火設計 的建筑高度內。 (責任編輯: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