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標準即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是確定日照間距的依據,不同性質的建 筑物具有不同的日照標準,而不同的日照標準使建筑物之間保持不同的日照間 距。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2005)對不同建筑的日照標準做了如下規定: 1) 每套住宅至少有一個居住空間獲得日照,該日照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 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1993)有關規定。 2) 宿舍半數以上的居室,應能獲得同住宅居住空間相等的日照標準。 3) 托兒所、幼兒園的主要生活用房,應能獲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標 準。 4) 老年人住宅、殘疾人住宅的臥室、起居室,醫院、療養院半數以上的病 房和療養室,中小學半數以上的教室應能獲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標準。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1993)對住宅的日照做了更詳細的 規定,并按建筑氣候分區和城市規模大小將日照標準分為三個檔次,詳細指標見 表 2-1。 ![]() 對于特定情況還應符合下列規定:①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 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②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 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③老年人居住建筑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 (責任編輯:admin) |